网络空间中,存在多种形式的互助平台,该类平台往往推出不同的互助计划。网民加入互助平台成为会员后,平台定期向会员收取分摊金额,会员遇到意外事件,可向平台申请互助金,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例,判定互助计划并不是保险,平台运营公司按照互助金额的比例进行给付并不违法。
【案情回顾】
甲公司为某互助平台的运营主体。该互助平台被监管部门确认为一类平台,即向公众明示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的区别,未诱导公众产生可获得风险保障刚性赔付预期的平台。吴某加入了平台的“重疾互助子计划”,受助额度为30万元,共交纳分摊金额186期727.18元。
后吴某被诊断患有癌症,吴某以所患疾病符合“重疾互助子计划”的条件申请互助。保险公估公司确认吴某患病情况属实,互助金额上限为13.33万元。甲公司向吴某支付了4万元,尚有9.3万元互助金未支付。
互助计划于2022年9月关停。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意见书》载明,关停前平台互助已无法全额筹集互助金给受助会员。关停前符合互助申请要求的案件,依然可以申请互助,审核通过后平台统计互助账户内捐助余额,按照比例为符合要求的会员发起互助,比例确定原则由评审团授权平台“以公平合理原则”进行确定。
最终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关停前的申请按照30%比例给付。
吴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甲公司依照协议约定发起重疾互助并支付9.3万元互助金。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新型网络互助合同关系。根据互助平台提示和《章程》,互助计划不是保险,甲公司和互助平台不对互助申请人获得的互助金额作出承诺,也不是给付主体。互助平台的评审团已决议由平台执行方“以公平合理原则”确定给付比例,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甲公司作为平台的执行者,确认给付比例为30%不违反互助平台评审团的自治决议内容,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无不当。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互联网互助计划是网络上兴起的预防风险的产品。互助计划并不是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公司在意外、疾病、衰老等发生时,有支付保险金的约定和法定义务;互助计划则约定,互助金额以会员实际捐赠的金额为准,互助计划不会对互助申请人最终获得的互助金额作出承诺。
该案中,互助计划的《会员公约》和《章程》中,都约定了平台实际收取的分摊金额少于当期需要支付的互助金及管理费用时,根据各案件互助金额的比例进行给付,有争议时由评审团进行评审。上述情形已经出现,评审团已决议确定给付比例为30%。因此,吴某诉请支付剩余的70%互助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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